摘 要: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和畜牧大国,中国亟待加快动物福利立法。在立法推进过程中,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是个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通过对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案例的考量,笔者认为,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乃至于法律的主体,而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反对保护动物。相反,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对动物的保护必须加强,在这方面,法律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我们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将其与无生命的物加以区别对待,从而实现动物行之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主体、客体
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畜牧大国,国内的动物福利状况却很差。无论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还是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亟待加快这一领域的立法,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及标准,使动物福利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提高我国的动物福利水平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立法推进过程中,不可回避地存在许多具体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动物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便是首当其冲需要正面回答、解决的。
1 有关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
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被看待的。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这一修改引起了世界上特别是大陆成文法系国家对于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广泛探讨。时至今日,对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1 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的权利主体资格
这一观点的代表者当属“动物权利论”的倡导者。例如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把道德价值的主体的界限从人类扩展到动物,认为动物有着与人相似的感受能力,人类应当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维护动物的平等权益。汤姆?睿根则大力宣扬,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弗兰西恩更是尖锐地指出,只要人类仍旧把动物看作物并将其作为人类的财产而加以利用,动物权利就无从谈起。“如果动物不受苦的利益具有道德意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