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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保险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此举表明,已施行13年的保险法将第二次“修身”。
中国现行保险法施行于1995年10月,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几年,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
8项修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等问题,皆与现行保险法中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
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2)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3)在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免责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4)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5)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6)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7)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8)增加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放宽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由于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业务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样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现实需要,修订草案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业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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