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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条例》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另外,《新条例》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同时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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