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第三十八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 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