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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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